自我派遣的规定与处罚
一、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进行自我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务最显著地特征就是经过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令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在派遣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实,用人单位自己进行与直接用工是无异于直接用工的,他们就是利用派遣用工便利来降低用工成本,避开要对劳动者承担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的义务与责任,间接剥削劳动者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强调,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符设立的劳务公司。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进行自我排遣。
二、企业如果自我派遣的话,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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